《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枣住公管〔2023〕7号)。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我市民生事业,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登记备案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
1.登记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金额包括自付以及提取公积金部分);
2.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四)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购房人)携带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住房公积金预提确认单》。
2.开发企业将确认单载明资金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缴存人携带登记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4.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约定的银行账户。
5.购房人因故申请网签购房合同撤销或变更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原渠道退回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购房职工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4.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有关提取业务按《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解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
(2)职工婚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其婚后配偶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但可申请作为该职工共同还款人,并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3)购房合同签订人夫妻双方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类性质的办公、商用、工业用房、小产权房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储物间、车库等非住房及配套设施的;
(5)因失信被限制使用且未到解冻期或已被法院冻结的;
(6)装修自住住房的;
(7)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5.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适用于已在我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6.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公积金机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并终止与该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合作业务。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