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目的
目前,区内“散乱污”企业违法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彻底解决当前“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职责不清、拆除主体不明的局面,需制定清理整治方案。
二、决策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区委组织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峄编办〔2019〕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峄城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起草,该局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关于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的政策,并对照我区“散乱污”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在一定范围内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起草了该方案。
四、主要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石料加工、石材加工、石子加工、石英石(含人造)加工、大理石(含人造)加工、废铁铸造、化工、砖瓦窑、水泥制品加工、废塑料加工、塑料包装件加工、塑料颗粒加工、板材生产加工、石膏制品加工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企业清理整治。对确定为“散乱污”的企业,区别情况分为关停取缔类和整治提升类,关停取缔类、整治提升类。同时,明确各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执行标准
关停取缔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必须依法清理取缔;2.不符合土地用途,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清理取缔;3.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必须依法清理取缔。
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落实“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整治提升类:对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但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列为治理提升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和整治,对“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形成强大威慑,防止反弹。
六、后续工作考虑
各镇街依托现有榴乡诉递平台网格员队伍,建立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包村人员共同参与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散乱污”企业”,迅速予以处理。对直接、间接参与经营或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帮助的,移交纪监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镇街根据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的形势,适时“吹哨”区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乡水务、峄城供电部、公安等单位召开“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
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性,不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