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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峄城区财政局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财政、金融、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金融、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区税收政策管理工作,拟订区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区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区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九)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协调全区金融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监管有关工作。研究提出金融稳定发展、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建议。牵头开展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重要问题等研究。做好地方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负责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联系协调中央驻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动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

(二十一)负责研判全区金融形势,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对金融工作重大决策、区委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协调开展全区金融领域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负责对镇(街)党委、政府的金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出问责建议,推动压实镇(街)党委、政府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牵头开展全区金融风险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政策措施研究。协调组织全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研究全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方案。推动加强与中央驻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同机制。

(二十二)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退出等事项审核报批及备案管理。依法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区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和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依法组织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党委、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十四)承担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订考核标准,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负责拟订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区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负责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监测区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法对镇(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峄城区宏学路6号

办公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632-7711519  ycczjbg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