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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时间: 2023-06-01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峄城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履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机关信息提供部门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明确发布形式,报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按照保密审查要求,对信息提供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等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工作机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主管领导对保密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信息提供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或不予公开处置。 

(四)保密审查记录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形式保存备查。 

(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形成共同审查意见后,按照意见对信息进行相应处置。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公开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和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峄城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峄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1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峄城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履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机关信息提供部门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明确发布形式,报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按照保密审查要求,对信息提供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等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工作机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主管领导对保密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信息提供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或不予公开处置。 

(四)保密审查记录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形式保存备查。 

(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形成共同审查意见后,按照意见对信息进行相应处置。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公开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和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峄城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