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31号)
申请人:卫*龙,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销售的泡大珠不合格。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属行政不作为,懒政。理由如下:1、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2、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即可立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立案后的事。3、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协助找到被举报人。即使销售平台不予协助,被申请人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委托销售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全面调查职责。不法商家拿着当地的营业执照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不予追究是包庇。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使案件无法调查应当中止案件调查,而不应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0月23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接办卫*龙投诉举报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销售的泡大珠不合格。被申请人承办后经核查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2020年11月10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再次接办卫*龙投诉举报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销售的泡大珠不合格。被申请人承办后经核查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在承办申请人投诉中,从受理、调解、告知、终止调解结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投诉调解的规定。对投诉举报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核查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得当、告知及时,期限适当,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承办上述投诉举报结案后于2020年11月24日就被举报人存在的有关问题向销售平台进行反映,平台尚未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除现场检查外可以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为“可以”,并未对被申请人设定强制义务,被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行使有关职权。且事实上被申请人与销售平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映。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置、告知。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暂不立案,将对被举报人保持关注,在被举报人恢复联系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且被申请人行使法定职责按照程序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必须立案从现行行政法规来看没有强制性标准和依据。从执法实践来看对举报事项未加甄别进行立案、中止、重启调查将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五、经查询卫*龙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类似投诉举报已达627起。2020年10月以来被申请人针对其首次投诉举报已经依法答复,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争议进行投诉举报既增加了守法经营者负担也造成行政和司法程序空转,以及公共社会和政府资源浪费。在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能够理性购买、依法维权。对于购销合同、民事争议应当在采取合理维权方式、保全有效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申请第三人平台介入或者诉讼途径依法解决,而不应当在没有明确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大量购买、反复提起大量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系列操作以期达到个人目的。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及举报的过程依法履行了受理、核查、处置、告知等职责,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出售的泡大珠不合格,同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受理。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被申请人依照职权按程序将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在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拼多多店铺昌盛商城05购买了玩具泡大珠。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购买商品属于三无产品且商品膨胀体积超原尺寸的50%属于不合格产品。遂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通过12315平台对其购买的商品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看其购买商品的质检报告。同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受理。2020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枣庄市峄城区昌盛电子商务中心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该局执法人员依旧无法与涉案企业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就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有关问题向销售平台进行了反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及2020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出的投诉举报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及2020年11月11日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于同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现场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被申请人依照职权按程序将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