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26号
申请人:徐某洪,男,汉族,199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某某市某某市某某城市广场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峄城区某某百货店)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 XA2846****944)于2023年7月7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签收。至今(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期限之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而为了体现国家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对履行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为提升行政效能和实现个案正义,可以享有一定时限裁量空间,但仍应在必要合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以体现程序正当,既避免过于草率、过早地作出行政决定,也避免久拖不决、迟延作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意见,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被申请人投诉部分未履责,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责。本案只针对投诉部分提起行政复议,贵机关不能加重申请人义务。
被申请人称:2023年0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峄城区某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0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16号)将该单位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由于该单位的负责人无法通过电话联系,针对投诉举报人的诉求执法人员无法开展协调工作,2023年07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号码155****9936将现场检查处理结果和投诉无法开展协调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通过时长1分2秒。投诉举报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投诉举报信寄至我局,我局于2023年07月11日签收,并于2023年07月26日将相关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告知了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被接受没有被退回可以明确得知其投诉举报信已被受理。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形式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结果,执法人员认为签收投诉举报人可视为受理该次投诉,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日,申请人在峄城区某某百货店开设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中购买冰糖。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行为。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当日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该店负责人,7月14日被申请人将该商店列入异常经营目录。7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中的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认为信件签收即视为受理投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经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已没有意义。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