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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时间: 2020-07-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区政府领导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直接在文稿上修改,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7月19日中午12:00前送至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无意见也需报送。

联系人:孙启锋

联系电话:8056817,13963294628

邮箱:ycyjzcfg@zz.shandong.cn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激发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原则。申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年内未被所属镇街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无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被评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完成创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奖励,必须首先向所属镇街申报,所属镇街审查同意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后,可自行组织或邀请中介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审查综合评定(评定细则附后,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考核细则),评定分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区直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工作原则上需在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实行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的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开始受理奖励申请,对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3月31日前完成审查考核评分。每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月期间对符合奖励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坚持自愿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捏造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定情况,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一年度的4月30日前,必须完成公示。公示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拟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奖励,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1次。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资金奖励,原则上每次奖励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行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行政罚款总额的一半。未开展安全生产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四个档次:

第一档为95分(含95分)以上,设一名,奖励50000元;

第二档为90-95分,设二名;各奖励30000元;

第三档为85-90分,设三名;各奖励20000元;

第四档为80-85分,设四名;各奖励10000元。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需将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接到奖励通知后,受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区直行业主管部门领取,逾期的取消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得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金分配情况需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峄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docx


供稿: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