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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来源: 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时间: 2020-10-19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0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3、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4、前期已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后主动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不得参与此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

二、招聘岗位和管理

(一)岗位开发及数量

本次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30个(见附件1)。

(二)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区政府统一开发,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采用双向选择,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并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三、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和标准按照鲁退役军人发〔2019〕31 号规定执行: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四、资格审查与报名

(一)表格下载

符合招聘条件人员登录峄城区人民政府网,下载《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审核表》 (见附件2),并实事求是填写。(网址:http://www.ycq.gov.cn)

(二)报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6日(星期五)止,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报名。所有报名人员请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近期,凡有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经历、且未进行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的人员,或有咳嗽、发热、腹泻等症状的人员,需经区疫情防疫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方可参加。

请报名时携带以下材料:

1、《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审核表》(一式三份、须本人签名)及3张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一式三份);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需提供自谋职业证或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查退役士兵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区人社局负责审查退役士兵就业失业及社保缴纳情况;区工信局负责审查工信系统内退役士兵是否享受财政补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查退役士兵是否符合省“11条”规定的应聘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条件。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11月13日,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峄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五、公开招聘

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所有用人单位举办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会,进行公开招聘。招聘时间及招聘地点另行通知。

请所有审核(公示)通过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者视作自动放弃。

招聘会结束后,用人单位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公示和聘用

经双向选择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峄城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选。聘用工作结束后,选岗人员统一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于一周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2020年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加强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一)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取消其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1.选岗人员选岗后,拒不接收安排上岗的;  2.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吃空饷”等现象的;  3.对人员考勤、考核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4.不按规定时限、标准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套取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发布网站:峄城区政府网(http://www.ycq.gov.cn)。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相关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632-7559676。

附件1:2020年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

附件2:2020年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审核表;

附件3:2020年峄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


中共峄城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供稿: 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