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48元/平方米。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区(市)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由专营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发商)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专营单位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名义收取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工程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项目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
(四)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和城乡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之前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007〕74号 |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8〕4号、鲁政发〔2008〕103号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免征 |
鲁政办字〔2022〕110号 |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综〔2010〕54号 |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
免征 |
鲁政办发〔2007〕48号 |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
减半 | |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免征或减半 |
鲁政办发〔2013〕36号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鲁财综〔2015〕63号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注: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