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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4-12-18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场所及禁放时段 (一)禁放区域调整为东至S318—东方怡源,西至西昌南路(含鹭鸣山庄)—206国道,南至S318,北至峄城区与市中区接壤处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企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二、其他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2.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在禁放区域内,不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违法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