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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5-06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枣峄市监罚送告〔2026〕1号

广东吉冰饮品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1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本局于 2026年 5月 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峄市监处罚〔2026〕(16—12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事实:经查,广东吉冰饮品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1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提交。

联系电话:  0632-7756691  

联系地址:  峄城区承河路59号

附件:广东吉冰饮品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14家企业名单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5 月 6 日


附件:广东吉冰饮品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14家企业名单(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