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就我区新增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图斑认定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新增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图斑,均为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无复垦修复义务人。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本次认定结果持有异议,须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至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和防灾管理股0632-7727826,并注明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