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峄劳人仲案字〔2026〕5号
申请人:白海涌,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6月2日,住枣庄市市中区矿区办事处东井新一区16号楼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402********0015。
被申请人:枣庄鸿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URWRE0N,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北300米,法定代表人:李大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白海涌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8日在被申请人处正式上班,从事建筑工地砂浆销售工作。入职和上班期间一直与一位叫尹臣臣的对接,后续工作也是按照其安排去开展。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出勤天数每天100元计算。工作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工资也一直未发。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以公司刚接新工地,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让申请人耐心等待。由于工资一直不发,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经过核对共欠付申请人工资14600元,被申请人承诺所欠工资后续会尽快发放。在此之后申请人不断地电话催要所欠工资,但被申请人电话很难打通,打通后也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终于在202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承诺向申请人结一部分工资,然后在2024年10月15日通过被申请人的行政人员王森微信向申请人转账5000元。同时在申请人的反复要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欠付剩余工资证明一份。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已不再接申请人电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劳动仲裁,望予准许。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4月29日剩余工资96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4月份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6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4月份休息日加班费4965.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41.38元;5、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的社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3、与尹臣臣的通话记录1份;4、《枣庄鸿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海涌工资》原件1份;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张;6、王森微信号截图1张。
被申请人未到庭,未提交答辩和质证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枣庄鸿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海涌工资》证明,记载了申请人白海涌在被申请人处于2022年4月29日离职,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工资146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尚欠9600元;另查明,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以个人微信向申请人转账50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申请人主张支付剩余工资96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于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强制征缴,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枣庄鸿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白海涌支付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4月29日拖欠工资人民币9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刘 兴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李 扬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邮政编码:2773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7526533 举报邮箱:dsjs@zz.shandong.cn
鲁公网安备 370404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40018 鲁ICP备07500287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