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本局于2026年8月6日对2009年2月10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504家公司(分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特提醒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登录查阅。
本公告自2026年08月06日起,至2026年11月04日止。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可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咨询电话:0632-7713315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