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拟对枣庄市第二拘留所医务室等3家单位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公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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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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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枣庄市第二拘留所医务室 |
00423012937040411D4001 |
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八里屯驻地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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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峄城区匡衡小学卫生室 |
PDY01514X37040412D3001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西坛路1号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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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峄城徐维明内科诊所 |
PDY01500037040417D2112 |
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坊上村三拱桥西50米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对上述拟依职权注销决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示期:2026年9月16日-2026年10月16日
联系人:黄岩 联系电话:0632-8015603
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