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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解读《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 财经政策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1日 发布日期 : 2016年
  • 标题 : 解读《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财经政策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1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
解读《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题会议纪要》(〔2015〕98号)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融资意见》)(鲁金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办发〔201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文件出台的意义

《指导意见》的意义,在于推进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顺利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行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可为改制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二、适用范围

改制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鲁政发〔201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达到对接资本市场最基本要求的企业。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受改制企业委托,对改制企业股权进行统一规范登记和管理的行为,包括对企业股东名册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股东股份变动、股权权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和相关档案的管理等。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在省内依法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到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对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改制企业可根据《股权质押融资意见》要求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制定股权集中托管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将《股权质押融资意见》落到实处。《指导意见》确定由省金融办承担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为了保证股权登记托管的有效实施,《指导意见》还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范围、办理程序、托管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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