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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解读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杨佳忠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1日 发布日期 : 2018年
  • 标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解读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杨佳忠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18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绿色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
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全省大力整治和规范山石资源开发活动,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山石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资源保障。但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有增无减,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保护资源和环境与保障供应和发展的压力持续加大。一是矿业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小、散、乱”问题仍然明显,小型矿山数量比重较大,产业布局和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二是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多数矿山生产方式和技术工艺落后,只是从事资源开采或简单的粗加工,既造成资源浪费,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态环境。三是企业主动治理环节缺位。矿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的甚至刻意逃避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责任和义务,主动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识淡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必须切实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关于山石资源规划管控
    规划是龙头,是科学有序、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山石资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抓实、抓好规划这个“牛鼻子”,将用好资源作为“标线”,将环境保护作为“底线”,将安全生产作为“生命线”,在源头上严格管控,才能引领矿业健康发展。《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在空间布局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二是在市场调控方面,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三是在政策引导方面,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矿山数量和年度开采总量,新设矿山原则上要设在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内。
    关于采矿权准入条件
    山石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建筑材料的重要原料矿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明确,山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实行双控机制是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小、散、乱”的有效措施,生产规模的提升、服务年限的加长,让企业有能力、有时间加大基础投入,从而提升资源开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力。一是在新设采矿权方面,提高准入门槛。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二是在现有采矿权方面,明确管控标准。现有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结合实际,《意见》在解决现实需求和历史问题方面,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创新性措施和要求。一是为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需要,对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料的采矿项目,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项目,可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其他矿业权人的利益,《意见》要求此类采矿项目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二是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采矿权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 
    关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意见》着重强调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定不移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开发治理责任“一体化”,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一是严格“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制度。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二是坚决淘汰落后、污染的生产方式。采矿权人开采山石资源要认真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特别是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三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关于保障措施
    为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意见》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意见》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具体明确了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林业、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合力。
    为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有关要求,在用地、用矿、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有效政策支持,鼓励山石矿山企业升级改造。
    《意见》强调,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相结合。凡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同时,各级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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