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制定该《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现实需要。一是举报办理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负责管理的行业较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各类投诉举报事项量大面广。近年来,我厅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逐年增多,需要认真办理,以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利,解决其合理诉求。二是老《办法》已经过期失效。我厅2012年4月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鲁建监字〔2012〕2号),对规范举报事项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过期失效。目前,我厅和各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有必要结合我省住建领域举报事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举报事项办理工作。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
(二)住建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19条,约计2300字,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举报管理原则、举报受理与办理、厅内职责分工、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第一至第三条,例举了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举报管理工作原则。第四至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提出了举报区分处理的4种情形和不予受理的7种情形。第八至第十六条,界定了厅内举报事项办理职责,确定了执法总队统一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办理机构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及各项要求。第十七条明确了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4项工作准则;第十八条保障了举报人权益;第十九条《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