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对《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1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等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0〕17号),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鉴定验收等活动。自《管
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取得了新突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3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华夏科技奖26项,省政府科技进步奖48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600多项。
2017年,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为此,结合当前形势,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评价、附则六大部分,共二十七条,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科技项目类别、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周期等。明确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每年编制科学技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主要说明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的科技项目的条件、立项程序、研究示范经费来源等。申报科技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研究示范经费以项目自筹为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明确规定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若项目在实施过程被撤销,两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申请。
第四章,项目验收。规定了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的验收形式和验收程序等。申报单位应在科技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形式,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五章,科技成果评价。规定了科技成果评价的适用对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交的材料等。对未列入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评价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被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监督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规,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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