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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解读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9年02月22日 发布日期 : 2019年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解读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9年02月22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解读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我们对《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

(一)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明确要求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9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将工资保证金统一表述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要求,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的规定,我们对鲁建发〔2014〕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意见》。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7.《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5.《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

6.《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新的文件要求,主要从以下9个方面对《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取消了“1.强化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中的劳务资质相关要求,并增加了“专业作业企业”有关内容。

(二)将“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修改为“以银行打卡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

(三)在“严格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中,增加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要求。

(四)将“不予受理外省进鲁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及涉及“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要求删除。

(五)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统一表述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取消“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相关要求。

(七)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

(八)将“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修改为“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九)将“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修改为:“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进行查处和督办;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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