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根据《山东省城市(县城)园林绿化评价办法》(鲁建城建字〔2017〕18号)、《关于加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城管函〔2018〕11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价范围
列入2019年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价范围的有4个市(县):平度、鱼台、梁山、莘县。
(二)省级园林城镇评价范围
全省有条件的各建制镇。2018年已经申报但未通过省级园林城镇评价的石马镇等9个城镇,不必重新申报,但需提供自评工作报告及高清音像片。
二、评价标准、程序
(一)评价标准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按照《山东省城市(县城)园林绿化评价办法》标准要求进行评价;省级园林城镇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评价。
(二)评价程序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按照公布名单、材料提交、材料审查、遥感测试、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形成评价结果并向全省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
1.平度、鱼台、梁山、莘县等4县(市),要按照《山东省城市(县城)园林绿化评价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及申报相关工作,各县(市)申报材料应经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各设区市要组织有条件的城镇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做好评价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及设区市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各申报评价市(县、镇)要规范编制自评工作报告及高清音像片(申报省级园林城市评价不超过12分钟,申报省级园林城镇不超过10分钟)等资料,除有特殊要求外申报材料应含纸质版1式2份和电子版1份,于6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的各县(市)(不含上年度刚通过评价的县(市)及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各地要于6月30日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复查报告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复查达不到相关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达标并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城市管理局石峰、吴旭升;联系电话:0531-87086948;87080817;邮箱:sdchengguanju@shandong.cn;村镇建设处孔令华;联系电话:0531-87080859;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