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了《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2年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规范并推动全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目前,全省共有5个省级广告产业园。分别是:青岛创意100广告产业园、黄河三角洲广告产业园(东营)、济宁广告创意产业园、山东鸿儒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园(临沂)、郓城省级广告产业园。目前,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园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集约化程度不高,创新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等制度,对省级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规范,提高园区发展质量,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原工商总局2018年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需要相应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部分内容
根据原《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8〕8号)第八条第十项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以广告及相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第八项修改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第十一项修改为:“规范运营2年以上,且已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
(二)增加部分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动态管理制度,新增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园区限期整改、约谈、撤销认定等各项制度。
(三)其他调整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情况,将《办法》中“省工商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等表述统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件已经我局办公室公文规范化审查、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反垄断局公平竞争审查,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履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相关要求,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