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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枣庄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 法治建设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05日 发布日期 : 2019年
  • 标题 : 关于《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枣庄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法治建设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
关于《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2月13日公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 制定的必要性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近年来,低速电动车生产和市场规模无序扩张,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用户逐年增多。由于多数低速电动车产品不符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生产企业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上路通行,因此各种交通违法现象不断,交通事故频发,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带来严重影响。越来越多的交通参与者呼吁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并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此类车辆的整治力度,减少安全隐患。所以,制定《意见》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意见》依据《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市工信局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起草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16个单位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意见》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意见(送审稿)》。报送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后,于2019年2月13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对全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第二阶段,对于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进行整改,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要依法取缔查封。第三阶段,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区(市)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本区(市)清理整顿专项计划,待相关政策发布后,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和产品。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提质升级。

二是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批建内容一致。

三是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四是加强生产销售监督执法。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五是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成立以三位副市长为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交通秩序整治、生产规范指导、市场质量监管三个专项工作组,全面推进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2月13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2月13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12日。因为该项工作时间紧迫,结合我市工作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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