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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一次办好;市场监管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发布日期 : 2019年
  • 标题 :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一次办好;市场监管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0686家,从业人员64.4万人,管理项目2.7万个,管理面积19.9亿平方米,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总体呈现市场规模、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加的态势,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7年,我厅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在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目前该文件已经到期。根据有关规定,我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最新政策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办法》。

  1. 《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是国家和省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部署。2015年9月,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要求加强物业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要求。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要求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三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第三章信用评级,第四章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和应用,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二)关于《办法》的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认定等工作。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办法》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各市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或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四)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产生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省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在我省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依法可以公开的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公布;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的,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缩短。

    (五)关于信用评级。《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计算。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评分有效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信用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或在60分以下且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六)关于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并打印信用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关于《办法》的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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