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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 金融服务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发布日期 : 2019年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金融服务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

鲁金监字〔2018〕103号

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经信委(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无还本续贷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无还本续贷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二、总体要求

各银行业机构应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的经营理念,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性风险。无还本续贷是一项缓解生产经营正常且合规守法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鼓励政策,而不是救济政策,不能将无还本续贷理解为“不用归还本金”,其重点是“续贷”,通过提前审贷、批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提高小微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无还本续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银行业机构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二)封闭运行原则。无还本续贷资金应直接用于归还原贷款,继续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三)风险不扩大原则。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后不能扩大风险并有利于降低贷款整体风险,无还本续贷不能超过原来商业合同中贷款期限和金额,风险缓释措施不弱化,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四)公开透明原则。银行业机构自主决定、合理设置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范围,无还本续贷的办理条件、标准、流程、时限等应公开透明,不得变相提高无还本续贷准入门槛。

(五)合理控制成本原则。银行业机构应着力压降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严禁在办理无还本续贷过程中,通过转嫁成本、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抬升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准入门槛。

三、对象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虽遇到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但实际具备还款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及合规管理目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支持实体经济,依法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开展业务。无还本续贷业务不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类型小微企业。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建立健全无还本续贷业务管理体系,确保无还本续贷业务稳健有序开展。

(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银行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能力、客户结构、行业特点等,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无还本续贷操作管理制度和其他配套政策,确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相关的制度办法须及时书面报告至金融监管部门。

(二)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信息优势,定期向银行业机构推送优质小微企业名单供参考,并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动态更新。银行业机构可结合推送的优质小微企业名单及本机构存量授信业务情况,综合利用内外部渠道获取的企业信息,独立筛选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形成本机构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鼓励依托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分析模型进行名单筛选。加强对名单内企业的动态管理,明确进入退出机制。经名单内企业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应对其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审核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企业提前批贷,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应发挥总部功能,着力建立健全本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管理体系,确保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各银行业机构的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总行的支持和授权,制定无还本续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推进落实。

(三)建立优化业务流程。银行业机构应完善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流程,明确无还本续贷业务中涉及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的授权标准及要求,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四)改造完善业务系统。银行业机构应根据无还本续贷业务要求,积极对会计核算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进行相应改造和建设,为无还本续贷业务提供支撑,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的标准化、流程化水平。

(五)积极创新产品服务。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加强无还本续贷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推广,丰富还款结息方式,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提高服务质效。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可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实行限时办结,提高无还本续贷效率。

(六)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银行业机构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深入落实、落细小微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尽职要求和免责事由,打消一线业务人员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顾虑。完善激励机制,对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分支机构,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奖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

五、风险管理

(一)加强风险预警及贷后管理。银行业机构应创新完善风险防控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存款状况、结算流水及担保情况等信息的多维度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必要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无还本续贷的贷后管理力度,防止小微企业利用无还本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对已不符合无还本续贷要求的企业,提前向企业做出提示后,应停止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

(二)准确认定五级分类。银行业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无还本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身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三)加大内部控制力度。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加大员工培训与教育力度,提高经办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严防道德风险,防止通过无还本续贷业务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等违法违规操作。

六、建立监督管理及激励机制

(一)加强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督导推进。银行业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注重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持续促进业务开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督导,注重总结各地区、各银行业机构的良好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二)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督查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无还本续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督查检查,严防银行资金通过无还本续贷违规使用或监管套利,严禁借无还本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情况,针对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激发银行业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财政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银行业机构予以奖励,突出正向激励和示范引导。

(四)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向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规定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五)强化统计监测。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数据的统计监测,定期调查掌握业务开展情况。银行业机构应在内部系统对无还本续贷业务单独标识,定期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强化数据的审核校验,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实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银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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