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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解读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03日 发布日期 : 2020年
  • 标题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解读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03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解读


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定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中明确,实施企业安全责任压实工程,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施工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稳定,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加大奖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我省部分市已经率先探索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大型央企普遍设立了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在企业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了安全生产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调动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出台依据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等规定要求,我们起草形成了《通知》,对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职责职权、任职条件、相关待遇作出明确要求,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哪些企业和项目需要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逐步推广至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承担的职责。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三)赋予了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相应的职权。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全总监充分授权,主要包括:1.表决权。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的审查;2.停工权。阻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3.处罚权。督查和纠正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行为,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出处罚意见;4.考核权。组织对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5.提名权。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否决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专职安全员职权主要包括:1.表决权。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的审查;2.停工权。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3.处罚权。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4.否决权。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四)规范了担任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妥善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合理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工作;同一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不得安排项目专职安全员从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以外的工作。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的薪酬待遇等相关工作保障。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安全副总。安全总监因日常工作失职渎职,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制定管理办法。项目专职安全员由企业委派并管理,配备数量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执行。若工程项目配备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应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任命一名项目专职安全员为项目安全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应与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应在企业层级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企业发放和购买,实现与工程项目的脱钩。项目专职安全员的绩效奖金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项目专职安全员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已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因离职、调离、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委派新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上岗。

《通知》对两项制度推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梳理推行范围内企业项目名单,明确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积极推动相关企业项目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机制。将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落地实施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前作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优创先中予以限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贯培训,加强对推行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工作的政策宣讲和业务普及,引导有关企业、项目充分认识建立两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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