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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干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市政管理执法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枣庄市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 综合执法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发布日期 : 2020年
  • 标题 : 干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市政管理执法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枣庄市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执法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
干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市政管理执法

自2015年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开始至今,在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了破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此项职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心存困惑,执法管理时显得底气不足,存在不敢处罚的的现象,对此,笔者查阅现行政策法规,对此项职责权利进行剖析,以破道为例与大家进行交流。

政策依据

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市政管理的政策依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指导意见》(4)匡定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2、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范围。

《指导意见》)(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3、目前全国大部门省、市县按照《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划转。


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市政管理方面的管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被修订,2019年修订版全文请参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的处罚权依据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对挖掘城市道路的罚款损失赔偿、收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权力。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经具有了占道、破道处罚的法定依据,在工作中大胆作为、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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