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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外额温计管理和校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发文字号: 来源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3日 发布日期 : 2020年
  • 标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外额温计管理和校准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政府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3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外额温计管理和校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外额温计管理

和校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为支持保障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外额温计管理和校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红外额温计质量管理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用于疫情防控的红外额温计有无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号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对无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号的红外额温计依法进行处理,不得生产和销售,并督促使用者停止使用。

要依法依规做好红外额温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开展后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全力开展红外额温计校准服务

在前期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基础上,近期又有部分市新上计量标准设备,具备红外测温仪器计量校准能力。要全力扩大疫情防控用红外额温计的校准数量,尤其要加强重点关口、重点社区、重点区域红外额温计的计量校准工作。具备校准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见附件)要安排专业力量,保证及时快速地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未建立能力的市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购买相关设备,完善疫情防控体温检测仪器计量校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红外额温计使用科普宣传

红外额温计的设计原理决定了其受环境和操作影响较大。要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宣传科普红外额温计的正确使用方法,提请使用者尽可能保障红外额温计使用环境温度要求,对红外额温计测得的温度有怀疑的,要利用接触式体温计进行复测和比对。


附件:1.省内红外额温计校准技术机构及联系方式

          2.红外额温计使用科普宣传参考材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省内红外额温计校准技术机构及联系方式


1、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8678785088;18678786362。

2、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31-89738248。

3、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7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0532-68069221。

4、烟台市计量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3号楼;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35-6920212。

5、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武汉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39-7739166。


附件2


红外额温计使用科普宣传参考材料


红外额温计要选用标注有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号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红外额温计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一般为16℃~35℃或10℃~40℃,超过该范围会影响准确测量。通常在低于10℃的环境温度下,数据会出现较大偏差,甚至无法显示。在冬季室外进行测温时,要注意保温,建议使用前尽可能将额温计放置于10℃以上的保温环境,稳定15分钟或者更长时间,快速测量后及时放回,若有多支额温计可交替使用。当被测人员来自与温度环境温度差异较大的地方,应至少在测量环境内停留5分钟以上,待与环境温度一致后再测量。  

同时,还要注意红外额温计测温前要调成“体温模式”,“镜头”务必保持清洁,测量部位不能有毛发遮挡,如有汗水应擦干,与额头的距离建议在(1~3)cm左右。

若对红外额温计测得的温度有怀疑,可与玻璃体温计或电子体温计等接触式体温计比对,最可靠的是请计量机构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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