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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牧动卫发〔2020〕5号 来源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公文种类 : 通知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发布日期 : 2021年
  • 标题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 鲁牧动卫发〔2020〕5号
  • 来源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公文种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21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0〕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05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  0531-87198900  87198901(传真)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214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确认评估;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或5名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第三条  场所距离选址评估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评估实行关键项一票否决制,任一关键项不符合即判定为评估不合格。

    第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污染饮用水;

    (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三)同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四)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  动物隔离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

    (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四)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六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七条 对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八条  经风险评估合格的予以距离确认;评估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距离评估,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其他要求的,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距离确认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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