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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枣庄市峄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文机关 : 峄城区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来源 : 峄城区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公文种类 : 公告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2日 发布日期 : 2021年
  • 标题 : 枣庄市峄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烟草专卖局
  • 发文字号:
  • 来源 : 峄城区烟草专卖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 公文种类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21年
枣庄市峄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峄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峄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峄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构建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综合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八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峄城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居民小区按照居住户数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居民小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3个, 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 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该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的限制;

(三)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7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四)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纳入所在行政村市场单元。

(五)市场单元内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占该市场单元承载量的比例不超过2%。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一) 持有合法证明的一至五级伤残人员、低保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和残疾退役军人、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同一申请人在峄城区内不重复优待;

(二)全区范围内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及其直营门店,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距离标准降至70%;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申请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距离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店;

(二)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200平米的,乡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三)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KTV、棋牌社、歌舞厅、各类球馆、健身房、洗浴中心等)、酒店(宾馆、饭店)或者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饭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四)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未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后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予以注销其原许可证后,由其家庭成员在原址重新申领;

(六)尚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00户以上)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包含沿街对外门面)按摊位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量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需间隔50米;

(二)以下场所内零售点之间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三)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但总数不超过2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内部按人口总数每1000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院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幼儿园院内及具其进出口通道口30米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内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二)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四)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一)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五)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

(十六)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场所;

(十七)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非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农药、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酒精、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烟花爆竹经销店。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的区域。测量方法: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距离,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可通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零售点的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方法:以距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申请点最近的出入口为准),依交通法规的可步行通行的最短线路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其他业态,是指与食品、食杂、饮食等服务业无关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局限于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水果店、月饼店、花圈店等的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 “不小于” “内”“不超过”包含本数,“小于”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峄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峄城区烟草专卖局2020年5月29日施行的《枣庄市峄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峄烟专【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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