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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发文字号: 来源 : 财政部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1日 发布日期 : 2023年
  • 标题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 发文字号:
  • 来源 : 财政部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23年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2年12月30日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十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 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一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

    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

    第十三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县数量等确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 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草局报送相关材料。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应用可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结合林业草原改革资金管理要求和实际进行调整。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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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