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超市
标题 : 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 :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来源 : 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题分类 : 科学技术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发布日期 : 2023年
  • 标题 : 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机关 :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 来源 : 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 主题分类 : 科学技术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发布日期 : 2023年
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枣庄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枣庄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及《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管理、法律等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枣庄市科技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信息建设

  第五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诚实守信,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能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

3.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咨询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入库专家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研发类,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创新类,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3.金融法律类,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1.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枣庄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2.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所在单位或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确认后入库。

  第八条外地专家采取合作协议的方式入库。

  第九条按照要求,组织专家在科技专家库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建立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对专家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

  第十二条有以下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1.违法违纪;

  2.学术失范;

  3.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

  4.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因项目评审评估、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等紧密合作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4.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6.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评审专家应针对以上回避事项,评审前主动提出评审回避请求。

  第五章专家服务

第十七条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枣庄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枣庄市创新驱动发展。

第六章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十九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条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泄密,接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馈赠、宴请等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和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鲁ICP备075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40018
鲁公网安备37040402000003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邮政编码:277300
峄城区政府办值班室电话:0632-7711401 (772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