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调整的人群有哪些?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本次调整的基准依据是什么
根据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参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确定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增标准。
三、本次调整的标准是多少?
1.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
2.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四、本次调整的时间节点是哪天?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待遇将于2023年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