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峄市监字〔2024〕2号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3〕14号)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1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0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6号)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3〕14号)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9号)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