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1年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行政相对人护照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市监市处字〔2021〕9号 |
枣庄市西华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成品油案 |
2021年12月23日经省质检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QT0104109-2020号,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检验不合格。在所检项目中,研究法辛烷值(RON)不小于98,检验结果95.6,单项判定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西华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
913704047752564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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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熙臣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370元;3、罚款54720元,上缴财政; |
2021.2.24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峄市监市处字〔2021〕10号 |
枣庄新欣石化有限公司峄城第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案 |
经省质检院检验,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QT0104110-2020号,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29518-2013标准检验不合格。在所检项目中,1、尿素含量(质量分数)/%31.8-33.2,检验结果为31.2,单项判断不合格;2、密度(20℃)1087.0-1093.0,检验结果1085.6,单项判定不合格;3、折光率1.3814-1.3843,检验结果1.3802,单项判定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新欣石化有限公司峄城第一加油站 |
91370404MA3NDF9F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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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02元;3、罚款1250元,上缴财政; |
2021.2.24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