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3年1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峄市监质监处罚〔2023〕51号 |
枣庄市峄城区前王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尿素溶液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以34元/桶的价格从山东金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金跃泰牌车用尿素溶液(20千克/桶)60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购进总金额2040元,当时用空桶42个抵了420元,合计共花费1620元。有购进收据,未开具发票,未建立台账。而后以4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10月13日抽检时还剩余9桶,一桶用于抽检(35元/桶),一桶做为备样。其它的未销售。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还剩余8桶(含备样)。已被实施强制措施。营业额2075元,共获利约307元。上述车用尿素溶液经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10月16日创信检测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3)CX1014041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按GB29518-2013标准检测为不合格。在所检项目中,钙/(mg/kg)质量标准不大于0.5,检验结果1.2;钠/(mg/kg)质量标准不大于0.5,检验结果2.2,两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出复检要求。此次检验为最终结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峄城区前王加油站 |
91370404L154559088 |
王栋 |
1、没收剩余未销售金跃泰车用尿素溶液8桶; 2、没收违法所得307元,上缴国库; 3、罚款24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2707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1.20 |
已履行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没收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峄峄市监质监处罚〔2023〕52号 |
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尿素溶液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以22元/桶的价格从山东金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叫赵帅的人手中共购进金跃泰牌车用尿素溶液(20千克/桶)20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购进金额为440元。有购进收据,未开具发票,未建立台账。而后以3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金跃泰牌车用尿素溶液,截止10月13日抽检时还剩余14桶,其中一桶用于抽检,一桶做为备样。其它的未销售。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还剩余13桶(含备样)。执法人员现场实施强制措施,当场进行扣押。金跃泰牌车用尿素溶液(20千克/桶)货值合计600元,营业额210元,共获利56元。上述车用尿素溶液经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10月16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3)CX1014042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按GB29518-2013标准检测为不合格。在所检项目中,钠/(mg/kg)质量标准不大于0.5,检验结果1.2,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出复检要求。此次检验为最终结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 |
9137040473068714XC |
褚衍运 |
1、没收剩余未销售金跃泰车用尿素溶液13桶;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上缴国库; 3、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656元,上缴国库。 |
2023.11.20 |
已履行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没收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