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3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峄市监质处罚〔2023〕56号 |
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案 |
当事人2023年1月与上栗县福民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产品名称和谐红、产品类别爆竹、产品级别C级、规格型号35、计量单位10箱[12盘(挂)/箱]、箱/单价57.6元(挂/4.8元),金额576元,2023年3月29日由上栗县福民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派专用车辆与其他产品一并运送到当事人仓库内。2023年4月3日销售给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80盘(挂)(另案处理),挂/5.4元,合计432元。又于9月30日销售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30挂,价格挂/5.4元,合计162元,检测机构抽检5挂,挂/10元,合计50元,总金额644元,毛利92元,含税收、水电费、租金等费用约12元,获利80元。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673元,违法所得80元。剩余5盘(挂)为备检样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部分产品销售到榴园店,已采取召回公告,但已无法召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91370404783479643N |
褚夫强 |
1、没收备样福民牌和谐红爆竹5盘(挂);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上缴国库; 3、罚款68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760元,上缴国库。 |
2023.12.19 |
已履行,2023.12.19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没收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峄峄市监质处罚〔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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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在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栗县福民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产福民牌和谐红700个C级爆竹类产品80盘(挂),挂/5.4元,合计432元。于9月30日购进同类产品30挂,价格挂/5.4元,合计162元,总计594元。2023年4月15日、4月20日、9月30分别以6元/挂(盘)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60元,毛利66元,含税收、水电费、租金等费用约16元,获利50元。具体销售给谁名字、地址不详,仅有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库存同一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已采取召回公告,但已无法召回。上述烟花爆竹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SF/2023100903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点火部位)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 |
91370404MA3P3GPH3C |
高燕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 2、罚款68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730元,上缴国库。 760元,上缴国库。 |
2023.12.19 |
已履行,2023.12.19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峄峄市监质处罚〔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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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案 |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5日与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其中涉及本次采购抽检产品中兴特红炮爆竹类220个C级产品名称中兴20CM、产品类别白药炮、产品级别C、计量单位箱、订货数量30箱(箱/20挂)、单价1.2元、金额720元,5月13日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使用专用车辆与其他产品一并运送到当事人仓库内。当事人又分别与9月26日、9月27日和10月2日三次均以1.5元/挂的价格销售给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第九店(另案处理)14箱、11箱、4箱8挂,金额882元,获利176.4元。去掉租金、税收、装卸等费用纯利润150元。9月28日销售给抽检机构6挂,金额9元,获利1.8元。合计销售额891元,利润151.8元。剩余6盘(挂)备检样品留存当事人仓库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销售到阴平第九店,已采取召回公告措施,未能召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913704045509203892 |
谢晓娟 |
1、没收备检样品中兴特红炮6盘(挂); 2、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上缴国库; 3、罚款948.2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1100元,上缴国库。 |
2023.12.19 |
已履行,2023.12.19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没收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峄峄市监质处罚〔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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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第九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案 |
经查:当事人9月26日、9月27日和10月2日以1.5元/挂的价格在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产中兴特红炮爆竹类220个C级产品29箱(箱/20挂)8挂,金额882元。公司使用专用车辆分别于上述时间将与其他烟花爆竹一并运送至阴平第九店仓库内。在此期间(9月26日-10月中旬)以2.2元/挂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93元,获利411元。含房租、工人工资、电费等费用约100元,没有财务帐,利润311元。主要销售给周边结婚办喜事用的客户,具体姓名、电话、地址不记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库存同一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已采取召回公告措施未能召回。 人9月26日、9月27日和10月2日以1.5元/挂的价格在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产中兴特红炮爆竹类220个C级产品29箱(箱/20挂)8挂,金额882元。公司使用专用车辆分别于上述时间将与其他烟花爆竹一并运送至阴平第九店仓库内。在此期间(9月26日-10月中旬)以2.2元/挂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93元,获利411元。含房租、工人工资、电费等费用约100元,没有财务帐,利润311元。主要销售给周边结婚办喜事用的客户,具体姓名、电话、地址不记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库存同一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已采取召回公告措施未能召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第九店 |
91370404MA7F54H779 |
王晨 |
1、没收违法所得311元,上缴国库; 2、罚款1294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1605元,上缴国库。 |
2023.12.19 |
已履行,2023.12.19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峄峄市监质处罚〔2023〕58号 |
枣庄市丰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1日以2640元的价格从个体户蒋龙江手中购进506-浅兰布料318米(单价8.3元/米)。有购进收据和验收台账。而后与购进的其它布料共生产了63套小学生夏季学生服。按照合同约定以52元/套的价格卖给了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中心小学58套,截止08月22日抽检时还剩余5套夏季学生服,其中2套用于抽检,两套做为备样。规格型号并不相同,但是同种原料生产的。抽检的时侯以55元/套的价格用于抽检2套。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还剩余1套。现场实施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该批次夏季学生服共计货值金额3282元。生产销售数量较少,成本很难计算,去除工人工资、税金、水、电费等等,生产销售该批夏季学生服共获利约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丰隆服装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EJB6903 |
龙福来 |
1、没收剩余未销售夏季学生服1套;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 3、罚款3282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3482元,上缴国库。 |
2023.12.15 |
已履行,2023.12.15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