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处罚信息(2023年12月第二批)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2 |
峄峄市监质监处罚〔2023〕58号 |
枣庄市丰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夏季学生服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1日以2640元的价格从个体户蒋龙江手中购进506-浅兰布料318米(单价8.3元/米)。有购进收据和验收台账。而后与购进的其它布料共生产了63套小学生夏季学生服。按照合同约定以52元/套的价格卖给了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中心小学58套,截止08月22日抽检时还剩余5套夏季学生服,其中2套用于抽检,两套做为备样。规格型号并不相同,但是同种原料生产的。抽检的时侯以55元/套的价格用于抽检2套。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还剩余1套。现场实施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该批次夏季学生服共计货值金额3282元。生产销售数量较少,成本很难计算,去除工人工资、税金、水、电费等等,生产销售该批夏季学生服共获利约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丰隆服装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EJB6903 |
王栋 |
1、没收剩余未销售夏季学生服1套;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 3、罚款3282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3482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2.15 |
已履行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没收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