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6)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
时间:
2021-06-15
收费项目名称 | 定价类别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依据(文号) | 定价部门 | 执行机构 | 收费标准 |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2、枣价费发[2018]93号 | 峄价字﹝2018﹞37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 | 物业公司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 ||||||
服务星级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 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 ||||||||||||
一星级 | 0.25 | 0.60 | 上浮 20%下浮不限 | ||||||||||
二星级 | 0.45 | 0.85 | |||||||||||
三星级 | 0.70 | 1.10 | |||||||||||
四星级 | 0.90 | 1.30 | |||||||||||
五星级 | 1.20 | 1.70 |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 |||||||||||||
项目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停车服务费 | 20元/月·车位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
车位场地使用费 | 80元/月·车位 | ||||||||||||
临时停放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免费) | 1元/小时·车位 | ||||||||||||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 |||||||||||||
项 目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车位租赁费 | 露天停车 | 80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
室内停车 | 200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政府指导价 | 环卫 部门 | 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 峄价字﹝2018﹞34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垃圾处理企业 |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每月5.00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每月3.00元,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标准征收。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由经营户缴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5、城区建成区集贸市场内的非沿街经营性门市,其垃圾处理费按自然间每间每月20元收取,由经营者交纳;对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门市,不得再向经营者收取垃圾处理费。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 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五)建制镇垃圾处理费按城区标准减半征收。 |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政府指导价 | 公安、城管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 峄发改字﹝2019﹞75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山东冠世榴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小型机动车(客车20座、货车2吨及以下):5元/辆·次 大型机动车(客车20座、货车2吨以上): 10元/辆·次 对安装公安部门核(换)发新能源汽车牌照的机动车,按上述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收取。 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修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 ||||||
车辆渡口通行费 | 政府指导价 | 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