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12)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
时间:
2021-12-08
峄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12) | ||||||||||||
收费项目名称 | 定价类别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依据(文号) | 定价部门 | 执行机构 | 收费标准 |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2、枣价费发[2018]93号 | 峄发改字〔2021〕68号 | 区发改局、住建局 | 物业公司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 |||||
服务星级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 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 |||||||||||
一星级 | 0.25 | 0.60 | 上浮20%下浮不限 | |||||||||
二星级 | 0.45 | 0.85 | ||||||||||
三星级 | 0.70 | 1.10 | ||||||||||
四星级 | 0.90 | 1.30 | ||||||||||
五星级 | 1.20 | 1.70 |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 ||||||||||||
项目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停车服务费 | 20元/月·车位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
车位场地使用费 | 80元/月·车位 | |||||||||||
临时停放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免费) | 1元/小时·车位 | |||||||||||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 ||||||||||||
项 目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
车位租赁费 | 露天停车 | 80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
室内停车 | 200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政府指导价 | 环卫部门 | 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 峄发改字〔2021〕59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区城乡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各镇(街)环卫所 | (一)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每月5.00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每月3.00元;以上费用均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 1、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计数,每天每床1.00元;以上费用均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场所、服务业场所、娱乐业场所、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20元;3001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0.05元;以上费用均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场所、服务业场所、娱乐业场所、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标准征收。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户缴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征收,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5、城区建成区集贸市场内的非沿街经营性门市,其垃圾处理费按自然间每间每月2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对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门市,不得再向经营者征收垃圾处理费。 6、本条内各项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 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五)建制镇垃圾处理费按城区标准减半征收。 |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政府指导价 | 公安、城管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 峄发改字﹝2019﹞75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山东冠世榴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小型机动车(客车20座、货车2吨及以下):5元/辆·次 大型机动车(客车20座、货车2吨以上): 10元/辆·次 对安装公安部门核(换)发新能源汽车牌照的机动车,按上述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收取。 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修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 |||||
车辆渡口通行费 | 政府指导价 | 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