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0年4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市监榴食处字〔2020〕25号 |
峄城区潘庆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虾”案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潘庆饭店 |
3704041987****6222 |
张震 |
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0.4.24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峄市监榴食处字〔2020〕23号 |
峄城区赵强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河虾”、“绿豆芽”和“黄豆芽”案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赵强百货商店 |
3704041975****3338 |
赵发芝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0.4.24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峄市监榴食处字〔2020〕26号 |
峄城区千奉阁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虾案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千奉阁饭店 |
3704041985****3316 |
李旭 |
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0.4.24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峄市监榴食处字〔2020〕24号 |
峄城区聚兴隆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芽”案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聚兴隆百货超市 |
3704041963****0670 |
周平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0.4.24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峄市监食罚字〔2020〕19号 |
峄城区赵作永牛肉汤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熟鸡 |
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
峄城区赵作永牛肉汤馆 |
3704041972****3317 |
赵作永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0.4.7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