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3年5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市监药罚字〔2023〕16 号 |
峄城区榴园镇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
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验,未健立人员健康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五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榴园镇卫生院 |
49338057337040412C2201 |
王学印 |
1、警告2、没收16支过期的氯化钠注射液和过期的徐州恒健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悦”牌一次性棉签1条;3、罚款 |
2023.05.25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