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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3年6月第三批)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3-06-3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

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9

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伦晚(橙)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60,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5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

92370404MA3KRL2LXJ

徐崇安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罚没人民币5010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8

峄城区刘浩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伦晚(橙)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17,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刘浩水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7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7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刘浩水果店

92370404MA3R1HF200

刘浩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共计5010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5

峄城区刘聪服装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48,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刘聪服装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1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1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刘聪服装店

92370404MA3CTDCX37

褚召义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罚没人民币5042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6

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31,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8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8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

92370404MA3QQN49X6

张丽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整(¥1.50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没款共计5001.5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市监古食处罚〔202327

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56,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

92370404MA3KWT3N16

张广杰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9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3年6月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3-06-30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

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9

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伦晚(橙)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60,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5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曹庄惠客隆商行

92370404MA3KRL2LXJ

徐崇安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罚没人民币5010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8

峄城区刘浩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伦晚(橙)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17,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刘浩水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7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7日的伦晚(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刘浩水果店

92370404MA3R1HF200

刘浩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共计5010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5

峄城区刘聪服装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48,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刘聪服装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1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1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刘聪服装店

92370404MA3CTDCX37

褚召义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罚没人民币5042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峄市监古食处罚202326

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31,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8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08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现强批发超市

92370404MA3QQN49X6

张丽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整(¥1.50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没款共计5001.5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市监古食处罚〔202327

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接到《检验检测报告》(№:YKJC2023SPZ04006056,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413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

峄城区古邵镇福兴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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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杰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9元,上缴国库。

2023.6.30

已履行,2023.6.30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