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5月)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康缇美妆洗化超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14号 |
峄城区康缇美妆洗化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
峄城康缇美妆洗化超市 |
92370404MA3D89WE0K |
刘亚 |
1、没收违法所得598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粉底液1瓶、口红2支;3、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共计2598元上缴国库。 |
2024.5.11 |
已履行,2024.5.14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待处理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