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6月第二批)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张鹏粮油店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27号 |
峄城区海大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峄城区海大幼儿园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02月28日的“辣椒”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3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Z24SC0041303A)),经调查购进量为5.0kg,购进价格为7.0元/kg,货值金额为35.0元,由于该产品是做为食品原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峄城区海大幼儿园 |
52370404MJE255155Q |
周聪 |
1、警告; 2、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2024.06.20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峄市监处罚〔2024〕26号 |
峄城区雪乡餐厅涉嫌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八角案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 |
峄城区雪乡餐厅 |
92370404MA7N1GKFXP |
张臣江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24.06.19 |
2024年6月20日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