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8月)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4-08-0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443

峄城区诚惠都全百货超市(经营者:曹峰)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货值金额共计46.8元,违法所得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峄城区诚惠都全百货超市

92370404MABX56FD2W

曹峰

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捌角(¥4.80);3.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肆元捌角(¥3004.8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08.06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8月)

发布时间: 2024-08-07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443

峄城区诚惠都全百货超市(经营者:曹峰)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货值金额共计46.8元,违法所得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峄城区诚惠都全百货超市

92370404MABX56FD2W

曹峰

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捌角(¥4.80);3.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肆元捌角(¥3004.8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08.06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