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3号 |
枣庄市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阴平二店涉嫌经营过期药品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
枣庄市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阴平二店 |
91370404MA3P5EXL2F |
刘均浩 |
1、没收违法所得428元; 2、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428元整,上缴国库。 |
2024.12.11 |
已履行,2024.12.11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4号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枣庄市峄城区西西里百货经营中心 |
92370404MADPNXDJ7W |
冯海蒙 |
1、没收违法所得19元; 2、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产品6盒; 3、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共计3019元整,上缴国库。 |
2024.12.11 |
已履行,2024.12.11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待处理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