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4年12月第二批)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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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7号 |
枣庄向膳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孙晓艳)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枣庄向膳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404MACATDR466 |
孙晓艳 |
1、警告; 2、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12.16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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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6号 |
峄城区麦甜烘焙蛋糕店(经营者:周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峄城区麦甜烘焙蛋糕店(经营者:周平) |
92370404MA94KWJUXE |
周平 |
1、没收违法所得62元; 2、并处以2000元罚款(减轻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2062元上缴国库。 |
2024.12.12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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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5号 |
山东鸿骏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
山东鸿骏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404MAC9F4974F |
李苏宁 |
1、罚没款人民玖仟叁佰伍拾元整币 |
2024.12.13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