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5年1月)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亮达眼镜店(经营者:房成闯)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5〕1号 |
枣庄市峄城区亮达眼镜店(经营者:房成闯)涉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地四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定,构成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 |
枣庄市峄城区亮达眼镜店(经营者:房成闯) |
92370404MAC09M817Y |
房成闯 |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10元整,上缴国库。 |
2025.01.03 |
已履行,2025.01.06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