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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5年4月第三批)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5-04-3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512

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豆芽”案

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于2025年01月10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进行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2025年01月2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测报告》显示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01月10日的“豆芽”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QDF25-0003539-0002)),2025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该店现场负责人刘换地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购进日期的“豆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

92370404MA3QQX8P3D

杨红艳

1、警告;

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2025.04.29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枣峄市监处罚〔202513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黑鱼(淡水鱼)”案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08日的“黑鱼(淡水鱼)”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QD241000275)),2024年1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该店负责人宋玉虎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购进日期的“黑鱼(淡水鱼)”。经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峄市监坛涉罪移〔2024〕1201号)将“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黑鱼(淡水鱼)”案”一案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2025年0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食品药品环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和《检验报告》,反应无法证实宋玉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当事人涉嫌犯罪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之规定,应由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

92370404MADKD7MD50

宋玉虎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

2025.04.29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处罚信息(2025年4月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5-04-30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512

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豆芽”案

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于2025年01月10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进行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2025年01月2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测报告》显示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01月10日的“豆芽”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QDF25-0003539-0002)),2025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该店现场负责人刘换地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购进日期的“豆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峄城区大迈食品百货超市

92370404MA3QQX8P3D

杨红艳

1、警告;

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2025.04.29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枣峄市监处罚〔202513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黑鱼(淡水鱼)”案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08日的“黑鱼(淡水鱼)”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QD241000275)),2024年1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该店负责人宋玉虎当场签收,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购进日期的“黑鱼(淡水鱼)”。经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峄市监坛涉罪移〔2024〕1201号)将“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黑鱼(淡水鱼)”案”一案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2025年0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食品药品环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和《检验报告》,反应无法证实宋玉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当事人涉嫌犯罪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之规定,应由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枣庄市峄城区宋玉虎水产店

92370404MADKD7MD50

宋玉虎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

2025.04.29

未履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